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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26/01/04 00:00:00  浏览次数: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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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入库案例2023-07-2-016-001——子女非亲生,可请求返还抚养费
刘某与王某生育男孩刘某甲、女孩刘某乙,离婚后刘某将赚来的钱转给王某用于抚养孩子,后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法院认为,刘某与刘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为刘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返还给刘某。

(2015)灵法立字第00005号——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事实,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

原告与被告李某之母亲彭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李某(当时8周岁)随其母亲一起迁入原告家居住。原告抚养、教育被告至2009年毕业,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现被告母亲与原告离婚,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继父与继子关系,被告返还原告子女抚养费。法院认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随生父(母)与继母(父)之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继父母在履行抚养义务后,无权请求返还。


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013)昌民初字第8252号——抚养费仅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麻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11年离婚并约定: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诉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法院认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抚养费金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025)辽0381民初8476号——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杨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吴某某,后双方离婚并协议约定吴某某与女方共同生活,未约定抚养费。法院认为,协议虽未约定抚养费,但原告3周岁,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和教育支出势必会增加,故被告吴某应给付子女抚养费。庭审中被告陈述愿意给付子女抚养费,每天收入100元左右,虽被告表示能力有限,负担较重,但考虑到原告目前的年龄,原告母亲的收入及负担情况,同时结合被告收入及负担情况以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
(2025)豫16民终5022号——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系母子关系,原告父亲与程某于2014年4月17日生育原告,后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原告父亲抚养原告至今。法院认为,程某作为刘某的母亲,应当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为农村户口,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固定收入、具有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应参照2024年度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按年支付抚养费,以不超过30%为宜。

确定抚养费后还能要求增加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2015)铜少民初字第00112号——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支出增加,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父母离婚不影响其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后通过法院调解确定被告每月给付300元的抚养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年龄的增长,生活和教育等费用支出的逐年加大,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抚养费一般需要承担多少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021)黑0691民初2686号——抚养费给付年限一般为子女十八周岁止
董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子董某某,2019年9月,刘某与董某诉讼离婚。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给付年限为子女十八周岁止,而2020年董某某已年满20周岁,且其已经进入大学生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畴,故不予支持给付抚养费的请求。

成年子女能主张抚养费吗?

视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入库案例2024-07-2-022-001——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史某(王某母亲)与王某父亲于2023年2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认为离婚协议未涉及其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其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独立支付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且其父亲系下岗职工,经济条件有限,故诉请支付抚养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认为王某2020年大学本科毕业,现二十五岁,2023年初开始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存在,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作为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学会生存与独立,可通过减、免、助、贷、奖等渠道,或勤工俭学等方式来完成学业。

父母并未离婚,可以主张抚养费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案例2024-14-2-022-001——离婚不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张某(女)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2016年,王小某因就近上学,与母亲张某搬离和父亲王某分开居住。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王某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应承担抚养费。

对非婚生子女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应当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016)鄂0103民初1909号——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原告李某系被告袁某与案外人的非婚生子,其父亲失踪多年,李某出生后便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祖母照料生活。自2008年下半年起,袁某外出务工,此后一直未归,亦未向李某支付抚养费用。法院认为,李某为非婚生子,其父母因感情纠纷,均不想承担抚养义务,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更是重要,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律应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起抚养的义务。

离婚后子女改姓,能不承担抚养费吗?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2015)济少民终字第53号——是否更改姓名,不免除父母抚养义务
原告杨某系王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生子,离婚时双方对原告杨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杨某由王某抚养,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王某与被告杨某某后又达成协议,约定:1.杨某某同意杨某户口迁出;2.杨某某同意杨某户口迁出后更改姓名(改姓王);3.应杨某某要求,自杨某姓名更改后王某承诺不再索要杨某抚养费。法院认为,杨某某与王某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时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杨某某、王某虽再次签订协议,约定杨某更改姓名后,杨某某不再支付抚养费;杨某是否迁出户口、更改姓名,不影响其在必要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杨某某的抚养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

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还能主张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河南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学习教育、生活支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发生变化,可根据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
杜某(女)与魏某2018年3月生育婚生女魏小某,2019年8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魏小某由杜某直接抚养,魏某不支付抚养费。后魏小某因面临上小学,开支增加,于2024年8月起诉,要求魏某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对魏小某要求魏某支付2019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4年8月,魏小某面临上小学,其学习教育、生活支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较之杜某与魏某离婚时均发生变化,魏小某实际需要的抚养费数额增加,故有权要求魏某从2024年8月起支付抚养费。
(2015)沭民初字第389号——法律和司法解释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
原告李某某系被告李某之子,被告李某与原告母亲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四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自2012年9月份,原告进入武汉科技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原告因此多次向被告要钱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作为父亲一直拒不支付。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系原告母亲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向原告支付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民事责任。原告母亲为达成离婚协议而自愿承担原告成年之前的抚养义务,并免除了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可视为原告母亲为争取到孩子的大学学费和婚嫁费用而在其他方面做出的让步。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还需承担抚养费?

应当继续承担。《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2025)皖0422民初2596号——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楚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双方协议约定楚某乙由杨某抚养,楚某甲由楚某抚养,子女抚养费均自行承担。2022楚某因车祸身亡。2023年经马某申请,法院判决撤销杨某为楚某甲、楚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因两个孩子在其祖母抚养期间,被告杨某拒绝支付抚养费,楚某甲、楚某乙起诉。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被监护人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继续履行负担义务。2023年被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时,重新指定的监护人表示有抚养能力,不主张抚养费。虽然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妨碍楚某甲、楚某乙在必要时向其母亲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吗?

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2025)内0404民初15586号——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被告王某系原告康某之母。被告与原告父亲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原告,2017年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康某由其父亲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但被告王某未向原告康某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抚养费请求权虽具有财产给付性质,但基于身份关系,旨在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被告关于部分抚养费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系真实承诺,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2025)辽0702民初2158号——给付抚养费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截止到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
被告白某与原告白某甲之母王某婚后生育一子白某甲,后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白某甲归白某抚养教育。为了照顾子女的生活及学习,暂由王某抚养教育,抚养费由白某每月给付。待以后事情稳定下来后,再由白某领回抚养教育,抚养费自行商定。此后婚生子女的一切福利待遇由白某领取。白某甲现诉请支付大学毕业期限内抚养费、学费。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首先,只有当子女处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状态下时才具有被抚养人的身份。当子女成年或者有独立生活来源时即失去了被抚养人的身份,此时抚养费用已经丧失功能,不具备保护利益。其次,对于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给付抚养费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截止到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原告白某甲起诉时其已年满36周岁,不符合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法律规定,该诉求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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